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对照检查材料范文(精选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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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对照检查材料

为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弘扬民族团结奋斗精神,根据_x区委宣传部文件要求,_x街道办事处及时召开专题部署会,会议认为要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教育,引导党员干部不断增强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共产党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现将我办近期相关工作汇报如下:

一、开展“守望相助团结进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多种形式的宣讲活动

_x街道办及各社区积极开展以“守望相助团结进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题的面对面,集中宣讲等多种形式的宣讲活动。

在面对面宣讲方面,_x街道办共派出40余名宣讲员走访27个居民小区深入90户居民家中,把党的民族工作方针政策传递到千家万户,受众人数达到216人,同时_x社区与_x小学60余名师生共同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讲活动,进一步引导辖区各族人民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在集中宣讲方面,_x街道办及各社区召集全体党员干部及辖区居民群众代表开展了以守望相助团结进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题集中宣讲活动10余场,在宣讲活动过程中在场的学员认真听讲,不时询问,详细记录,并表示,“面对面”“肩并肩”“零距离分众化、互动式的宣讲,更有助于他们进一步深入了解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民族理论政策,党员干部纷纷表示,下一步将结合工作实际,在学懂弄通上下足动夫,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做深做细做实,为街道各族群众构建共有精神家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贡献力量。

在全面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宣传方面,_x街道办不仅多次召开部署会议,而且还成立了宣讲队,街道干部_x作为一名蒙古族人,率先垂范,近半个月她挨家挨户,用亲切、朴实的语言和亲和力面对面与少数民族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讲祖国统一、民族团结32次,使大家深深地认识到作为中国人,不论哪个民族、哪个地区的,都必须学好用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这既是宪法法律赋予的责任,也是每个公民国家意识和热爱祖国的具体体现。

二、开展惠民文艺演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在“中秋”“国庆”双节即将到来之际,为进一步促进辖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营造辖区内各民族群众和谐共处的社会氛围,_x街道办各社区联合内蒙古民族演艺集团开展了以“迎中秋庆国庆民族团结一家亲惠民文艺演出10余场,此项活动不仅丰富了广大居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而且对人民群众感受中华文化的力量,提升文化认同感和归属感增强对民族文化的直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对进一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起到积极作用。

三、今后努力的方向

民族团结教育是党的民族工作的需要,是进行国情教育的需要,是对内加强民族团结、对外反渗透、反分裂形势的需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改革开放,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今后_x街道办将继续按照中共_x区委,区政府的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始终牢记于心、贯穿于行,把深入学习彻***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党中央关于民族工作的重大部署作为重点工作来抓,进一步增强做好民族工作的自豪感、荣誉感和自信心,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永远奋斗,街道将进一步充分利用微博、微信、中心组学习及各类学习讲堂坚定不移把党的民族理论改策方针落至实处,不断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在新时代取得新辉煌,巩固好、发展好“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的良好局面,不断推动街道民族事务治理能力和水平再上新台阶,为建设亮丽内蒙古,共圆伟大中国梦做出更大贡献。

第二篇: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对照检查材料

近几年来,各地基层法院认真贯彻十七大精神,积极践行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三个至上”为指导思想,以司法为民为根本要求,立足审判、执行工作,狠抓基本建设和队伍建设,以职能作用充分服务于发展与稳定大局,取得了较好成绩。但当前基层法院工作仍存在许多不足,主要有以下问题:

一、审判、执行工作步履维艰

审判、执行工作是基层法院的主要职责。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汇集于基层法院,在工作量逐年增加的同时,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

(一)出现新的“立案难”

以前的“立案难”是当事人针对法院所说的“告状难”,近几年来存在的“立案难”问题则有两层解读了。一是当事人针对法院的“告状难”仍然存在,但“难”的程度轻多了。二是法院本身在开展立案工作时左右为“难”了。一方面按照“司法为民”的根本要求,当事人到法院后,只要符合三大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均应立案受理;而另一方面,对涉及一些敏感问题或要害部门的案件,特别是涉府、乡、镇、村案件和最终必须通过行政职能才能解决的案件,法院由于受职能和当前形势的局限,往往不便受理,不能受理或不能最终处理,否则将给法院工作带诸多后遗症,难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面对当事人,法院立案工作存在着立案有据而不立案无据时的难言之隐。为此,各地法院均在偿试解此窘境的两个途径。一是上级法院作出正式或非正式的内部规定,要求下级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对某些类型的案件不予受理或慎重受理;二是采取诉前调解的方式谋求在诉讼程序外解决问题。但此两招均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内部规定不足以说服当事人放弃据现行法律法规提出的立案请求,诉前调解不成时又不能久拖不立,否则又出现了当事人针对法院提出的“告状难”问题了,解此两难,至今尚无良策。

(二)“调、判结合”陷两难

“调、判结合,案结事了”是最高法院对各级法院提出的关于开展民事、行政审判工作的要求,这是维护稳定大局的职责所在,更是司法为民的根本要求。为此各级各地法院都提出提高调撤结案率的要求,并将调撤结案率作为一个重要的工作绩效指标进行严格考评。调撤结案是一个快捷、高效、最能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结合的结案方式,也是法官们最乐意、最希望的结案方式。为了提高调撤结案率,各地法院招数尽出,想尽、用尽各种调解办法和技巧,推出多种激励措施,效果也是明显的,近几年来的调撤结案率不断提高。但是,调解不是万能的,判决却是必须作出的,调或判的期限也是硬性的。调解工作是一个需要做好大量思想疏导、多方协调的过程,往往还存着等待时机及火候的问题,增加工作量和延长办案时间便为必然,也就必然地产生了办案效率的问题。但办案效率同样是一个重要的绩效考评指标。法官们为了尽量提高调撤结案率,对能调解或有望调解的案件做更多的工作;对调解无望而必须判决的案件暂时延后或再候调解时机,在影响了办案效率的同时还往往错过了作出判决的最佳时机,带来本不应产生的负面效果,而因一个案件的负面效果而影响整个工作成绩甚至个人前程的例证时有发生。调也难,判也难,得之东隅,失之西隅,法官们办案处两难境地。

(三)“”阴影挥之不去

稳定工作是头等大事,涉法涉诉更是基层法院及法官的心病。工作责任制及一票否决制是悬在基层法院及法官们头上的利剑。一起上访案件往和主使一个法官的前功尽弃、前程尽毁。为了预防、化解,法官们在办案过程中谨小慎微,甚至不惜牺牲个人尊严及合法权益而开展协调、化解工作。有不少法官在办理棘手案件时为了化解矛盾,自己掏腰包“舍财消访”。对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无财产的小标的执行案件,在无法开展司法救助而申请人随时可能上访的情况下,有的承办法官不得不自己垫付结案,也不指望收回。挨骂受辱更是常事。但上访已是随时可能发生的常事,已成为当事人手中所持的威力超越法律之上的尚方宝剑。法官们虽是极力预防避免,仍是防这胜防。于是法官们怕办案,尽量少办案。但面对案件越多越多的现实,又不得不办案,“上访”阴影始终挥之不去。

(四)“执行难”顽疾不克

执行难是当前法院工作的一个顽疾,频繁开展的清理执行积案等活动亦无法解决根本问题。笔者所在法院每年受理执行案件600件左右,但执行率仅不足60%,其中执结853件,其中包括许多执行和解案件和发放债权凭证而未真正完全执结的案件,形成越来越多的执行积案,严重困扰执行工作。主要体现在两大方面:

1、多类案件的执行难问题依然存在

一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这类案件大约占全部未结案件的50%。对于此种情况,尽管采取了加大执行力度、适用强制措施等手段,但对无财产的被执行人来说效果甚微。对能否以劳役抵债的方式或通过启动破产程序解决无财产者的债务履行问题,目前尚无明确法律规定。二是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此类案件占了未结案件中的30%。笔者所在法院实施了快速执行、悬偿举报等多种执行制度,牺牲执行干警的休息、休假时间进行突击执行,仍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案件的执行问题。我们应当借鉴公安的网络制度,编织一张无形的监督网,互通信息,方便快捷,使负债外逃的被执行人无处遁形。三是涉府、乡镇、村的案件执行难度相当大。这类案件一般属历任领导留下的历史问题。要解决这类案件必须根除“权大于法”的观念,真正树立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权威性,同时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对执行工作的领导、监督和支付,排除不必要的干扰,消除被执行人与法院之间的对立情绪。法院自身也可灵活、科学的适用各种执行方式,逐步改善不利因素,营造良好的执行氛围。四是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是执行工作难中之难。此类案件一经判决,往往因当事人***、无财产而成死案。而申请人则往往要求强烈,不甘罢休,极易形成越级上访等不稳定因素。对此类案件,除及时建立完善有效的司法救助制度外,尚无良策。

2、执行机构设置及执行机制不完善。

现基层法院已成立了执行局替代原先的执行庭,但在其形式、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方面并未发生明显的变化。虽然已尝试了执行裁决权与执行权相分离,但效果并不明显。如果不明确执行局的地位、机构设置、管理方式、人员配备等相关方面的措施,那这种改革就可能流于形式。因而如何来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改善执行机制,是开辟执行工作良性轨道的关键。

 二、队伍建设亟待完善

基层法院的法官是履行法院职能的基本队伍,身处司法第一线,承担着90%的案件审理任务,基层法官队伍的发展直接关系到整个法院建设的未来。基层法院具有法官队伍庞大、来源复杂、素质参差不齐、办案数量多、直接面对基层群众等特点。虽然在近年来的队伍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由于体制、机制及当前形势等多方面原因,基层法官队伍建设又有着与经济文化发展、人民群众要求不相适应的方面。

(一)基层法院法官队伍现状

1、人员来源广,素质参差不齐。

从基层法官队伍的人员构成情况看,有部队复转军人,有向社会招干青年,有法律院校或其它院校毕业生,也有不少通过关系等其他原因进入的;从专业知识结构局面看,通过业大或其它专业证书班自学取得学历文凭的居多,真正法律科班毕业的寥寥无几,法官队伍“专业化”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如笔者所在法院现在岗的108人中,从部队转业退伍安置的35人,占32%;向社会招干的29人,占27%;大中专院校毕业分配的16人,占15%;其他行业调入的28人,占26%。在现有的108人中,大专以下学历9人,占8.3%;通过业大或自修取得本科以上学历文凭的81人,占75%;正式法律专业科班出生的仅18人,仅占16.7%。由于人员来自各个方面,素质参差不齐,基层法官整体素质不适应新形势需要的矛盾比较突出。

2、法官政治、经济待遇没完全落实。

法官职业素质要求高,任职条件要求严,但工资福利及职务保障却实行与公务员统一的标准,高要求与低保障形成的矛盾十分突出,造成司法人才流失现象较为严重。在基层法院,法官所享受的工资待遇不要说与其它高薪行业了,就与公安干警的待遇相比,人均工资相差数百元。与此同时,基层法官的职级待遇落实难。在党、政机关工作的公务员,一般只要工作三、四年,即可解决副科乃至正科待遇。基层法院有相当一部分从事审判工作达二十多年的老审判员仍然是科员级,庭长、副庭长要落实副科也很难,年轻法官的职级待遇更难解决,而这批人是法院的中坚,是法院的未来,他们承担的工作压力大,面临的工作环境较差,若政治经济待遇长期落实不了,必将严重影响工作积极性和基层法官队伍的长远稳定。

3、基层法官断层问题突出。

由于法官准入比较严格,基层法院工作条件和各项待遇相对较差,法官的各种待遇得不到落实,也由于当前司法环境的不理想,法律及司法权威的缺失,政法机关不再是令人向往的去处,真正的专业人才不愿到法院来工作,在岗或考取司法资格的法官则设法外调、参加招考或选择律师职业,造成了基层法院审判人员青黄不接、审判工作滞后的严峻局面。笔者所在法院50岁以上的法官19人,40-50岁的法官39人,30-40岁的法官8人,20多岁法官仅2人。这说明,现在基层法院的办案主力仍是40岁以上的老同志,30岁以下的年轻法官越来越少,随着老法官陆续退休或退居二线,法官断层问题更加严重。

4、基层法官考评机制不科学。

《法官法》规定,法院要成立考评委员会,对法官的业绩进行考评,但基层法院多年来始终按组织、人事部门制定的公务员考评标准进行,在政治待遇、工作待遇上套用党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模式,评价一名法官事业成功与否,主要以其职务和职级的升迁为标准,使得法官的价值取向趋于政治化,法官的工作实绩不能很好体现出来,法院内部管理过于行政化。这种不科学的考评机制导致一些法官在基层法院难以得到升迁,转而谋求调往上级法院或其他一些较易升迁的部门。

5、基层法官缺乏系统教育培训。

由于受经费限制,基层法院培训机构和制度不健全,培训时间与繁重工作任务之间的矛盾也比较突出。一是培训机构不健全,培训力度不够。基层法院无固定的培训基地和培训机构,缺乏长远规划和具体计划,往往是临时的、应急性的,缺乏针对性和系统性。二是教育培训制度不健全,培训的时间、机会不明确。基层法院的许多法官多年也难得到上级法院或专业院校参加培训一次,法官培训基本上是请不进来,走不出去。三是培训经费严重不足。许多基层法院只能勉强维持办公、办案经费,没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法官培训工作,法官难以外出深造。此外,由于审判任务和审判力量不相适应的矛盾突出,法官参加培训学习的时间难以得到保证。

6、基层法官健康状况令人担忧。

基层法院法官由于工作压力大,生活不规律,医疗条件差,身体健康状普遍不佳,从笔者所在法院法官体检情况看,近60%的同志出现不同程度的疾病。近年来,法官员额比例逐年下降,受案数量却大幅上升,而法官数量却未增加。工作和思想上的双重压力,加上医疗条件和福利待遇跟不上,造成了目前基层法官身体状况令人担忧的现状。

(二)关于基层法院队伍建设的建议

针对基层法官队伍的状况,如何加强基层法院队伍建设,是各级领导高度重视的问题。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严格法官的准入制度。

鉴于基层法院法官来源复杂、素质参差不齐的特点,严格法官的准入制度尤为重要。必须严格按照《法官法》的规定,实行“两考一培训”制度,即进入基层法院的初任法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必须经过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的统一测试、考核,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筛选;被录用的人员在任命法官职务前必须接受任职培训,培训合格的方能被任命为基层法院的法官。严格法官准入制度,不仅针对基层法院的法官,也应包括基层法院的领导班子,不能有“双重标准”。

2、提高基层法官政治、经济待遇。

适当提高基层法官待遇,增强基层法官职业荣誉感。基层法官待遇偏低是当前基层法院难以招录人才、难以留住人才的一个关键问题,提高基层法官的待遇已成为当务之急。根据基层法官的职业特点,合理调整收入水平,薪水要比公务员的高,以此逐步实行高薪养廉,提高基层法官职业的吸引力。对地方财政有困难的基层法院,财政要加大转移支付的力度。同时,要提高其政治待遇,只要任命为副庭长或担任审判员五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就应该给予副科级以上的政治待遇,体现基层法官职业的优越感和尊荣感。只有合理提高基层法官经济、政治待遇,确保法官享有与其身份、地位相符的尊荣,才是留住人才、凝聚人才、吸引人才的基本措施。

3、营造基层法院有利的用人环境。

为进一步拓宽中西部、特别是贫困落后地区基层人民法院法官的选拔渠道,基层法院在录用审判人员时,录用主管机关可以适当放宽开考比例,对已通过司法考试取得资格证书的要优先录取。要每年有计划地选调一批优秀应届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生,安排到基层院工作。同时,还可以建立法官交流任用机制,加大法官的交流力度,纵向交流和横向交流同时开展,以提高法官的素质,增强队伍的活力。除此之外,通过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学习活动,弘扬优良传统,树立先进典型,引导教育广大基层法官牢固树立为司法为民的思想,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4、完善基层法院考评激励机制。

以严格法官考评为抓手,激活队伍整体合力。要按照法官的职业特点,从法官的业绩、职业技能、职业形象、职业精神等方面,并综合法律、党纪、院纪实行量化考核,建立一套科学的法官考评机制。在考核内容上,做到定性考与定量考相结合,平时考与年终考相结合,考过程与考结果相结合。与此同时,要把考核评价结果,与部门、个人评先评优、晋职晋级,与领导班子调整、干部任免和岗位交流以及离岗培训、待岗试岗、辞职辞退等制度紧密结合起来,建立法官业绩档案,逐步加大平时考核结果在干部任用上的权重。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竞争激励机制,切实解决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和论资排辈等一些深层次的问题。

5、加强法官职业培训工作。

提高基层法官职业素质,教育培训是关键。对基层法院特别是中西部基层法院应立足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官职业培训工作。一是对未达到《法官法》规定的学历条件的法官,统一进行学历教育、基础法学培训,完成法律本科学历教育。二是对具有本科以上法律学历,且具有一定审判实践经验的法官进行专项培训,增强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应对新时期出现的新类型、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培养高层次专家型审判人才。三是对初任法官进行上岗培训,对晋升职务的法官进行晋级培训,增强其司法理论和实务操作能力,以便其适应和胜任审判工作。四是将定期培训与专项培训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开展不同层次、功能各异的教育培训,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逐步提高法官素质。

6、关心关爱基层法官。

要以增强凝聚力为导向,注重关心和爱护基层法官,充分调动基层法官的工作积极性。一是政治上关心,掌握基层法官的思想动态,发现问题及时指出、纠正,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切实关心广大基层官政治上的成长和进步,为他们岗位成才、建功立业创造条件。二是工作上支持,尤其对那些由于坚持原则、公正执法而遭到诬陷和非议的,要敢于为他们讲话,为他们撑腰壮胆,做他们的坚强后盾。三是生活上关怀,尊重基层法官的健康权和休息权,体察基层法官的疾苦,尽力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定期为他们体检,并办理各种社会保障手续;要营造健康和谐的法院文化,给予处在职业压力中的法官更多的理解和支持,积极为法官提供调节、放松、交流、沟通的平台;添置体育器材等设施,组织开展各种文体活动,丰富法官业余生活,营造健康的文化氛围,使法官工作时受到的压力得到有效释放。

三、制度改革停滞不前

长期以来,我国法官制度建设沿袭前苏联的一些模式和做法,影响了独立审判,损害了司法权威。前些年偿试了一些改革举措,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经验,但近几年来未能进一步深化,一些明显问题仍未解决。主要问题是:

1、司法工作地方化。法院的人、财、物从属和依赖于地方行政机关,现行的制度使法院的工作人员从领导的配备到一般工作人员的进出,均由地方行政机关任命、审批、把关。法院从基本建设到法官工资、福利均由地方财政拔付,基层法院有求于地方行政机关。领导又是地方从政治需要的角度配备,因而在审理涉及地方利益的案件时,不得不考虑对法院的影响,无形中助长了地方保护主义,影响了司法公正,损害了司法权威。

2、监督工作化。浪潮经久不息,越来越猛,严重冲击法院工作。是否上访成为衡量办案质量的最高标准,工作成绩成为法院及其领导、甚至普通法官办案质量及工作成效的最重要指标。于是工作逐渐成为监督法院及法官工作的重要手段,审判监督制度等法律规定渐成虚无,无休止的上访成为无休止的不需法律程序的监督。另外不能否认的是,党委领导和人大对法院工作的监督经常异化成领导个人意志的监督;法律监督机关(人大、检察机关)和社会监督(新闻媒体)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事前监督,往往左右法院判决,容易导致司法不公。

3、内部管理行政化。法院内部审判管理的行政化模式,也影响公正与效率。如把法官混同于一般行政人员进行管理,甚至考试录用也按公务员要求进行。法院内部的审批、汇报制度就是行政管理模式的延伸,这种制度影响审判效率。上、下级之间的水平差异、认识差异,均会影响裁判结果,不利于法官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四、物质建设经费困难

当前法院的物质建设严重滞后,办公、办案场所,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状况距司法为民的要求和办公现代化的要求有很大距离,影响了法院审判工作效率。主要原因:

(一)办公办案靠收费。

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至两年内的办公办案经费总计758万元,其中区财政拨款148万元,占19%。中央及省政法补助专款281万元,占37%,其余329万元来自于本院所收诉讼费及罚没款返还,占44%。区财政所拨的148万元也并非通过年度预算后拨付的,而是在法院出现储如统一换装、紧急赴省、进京接访等经费需求后,由法院提出专项报告后逐笔批准拨付的,在大多数情况下还要通过院领导与区领导及财政部门领导的私人感情,做好协调、请示工作后方能取得,即这些办公办案经费是通过领导拨批取得的预算外资金。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法院要办公办案开展各项工作,主要靠自身的诉讼费收入来维持。在诉讼收费越来越少,甚至贴钱办案的情况下,中央及省政法补助专款已成为重要来源,而地方财政拨款仅占不足五分之一的比例,而且充满不正常的人情因素。

(二)基本建设靠中央

笔者所在法院依靠在国家发改委申请取得的350万元国债项目款,于始筹建审判综合楼。由于地方财政无资金投入,法院无资金积累,只得通过干警积资、承建方垫资、赊购建材等形式进行建设,在建成时,已形成900余万元的基建债务。据了解,中西部基层法院均不同程度地存在基建债务问题,此债务的长期不能偿还,已带来严重影响法院形象等诸多问题。为此,中央及省委有关机关于、先后下达了关于在三年之内通过地方财政转移支付的形式清偿法院基建欠款的文件通知。但时至今日,该院仍背负着800余万元的基建债务,区财政部门在至两年时间内仅拨付了10万元以解农民堵门讨债时的燃眉之急,显然是杯水车薪。与此同时,最高法院亦在逐年下达标准化法庭建设任务,国家财政部通过政法专款的形式核拨每个标准化法庭建设款43万元,建设用地及装修等其他费用均由地方政府配套解决。但现实情况是,地方政府对建设用地和装修等其他建设经费问题均不予解决。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金,不足的建设费用只得由法院自身解决,法院陷于既要还债,又要建设的困境。无奈之下,只能再次举债以完成法庭建设任务,又产生70余万元的基建债务。于是形成了法院的旧债不能清偿,新债不断产生,被越来越多的债务缠身的状态。在法院自身收费不断减少,地方财政不能保障供给的情况下,只能依靠中央财政支持来化解这一难题了。

总之,当前基层法院客观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在坚持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随着当前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必须大力加强基层法院建设,及时妥善地解决这些问题。在基层法院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行自我完善、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必须逐步探索出一条自上而下的实现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良性轨道。

第三篇: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对照检查材料

伟大祖国的56个兄弟民族,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和睦相处,团结互助,用自己辛勤的劳动,共同开拓了祖国的大好山河,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化,推动了人类社会的进步。

我国少数民族生活的地区,不仅有美丽如画的自然风光,而且土地肥沃,气候宜人,物产丰富,还拥有珍贵的动植物资源、水力资源以及矿产资源等。

我国南方气候温和,少数民族的服饰多种多样。男子一般穿对襟上衣和裤子。妇女穿的飘逸轻盈,各有特色。如傣族的绸料筒裙,景颇族的毛织花裙,苗族、布依族和部分壮族妇女的百褶大筒裙,彝族的多层百褶裙,黎族姐妹的绣花衣裙等。

由于我国各少数民族居住地区的地理、气候条件不同,经济、生活方式也不同,他们的住房结构各具特点。在湿润多雨的南方少数民族地区,人们一般居住在干栏式楼房里。这种楼房分上下两层,所用材料以竹木为主。楼房上层用于圈养家禽、牲畜,放置农具或杂物。有些少数民族人民甚至完全用竹子做材料,建成别致的小竹楼。一栋栋造型独特的小竹楼,掩映在青青翠竹和香蕉,柚子树织成绿色帷幕中,与大自然融为一体,美丽极了!

不同少数民族,对大米的吃法也各有不同。南方的傣族、佤族、黎族等少数民族,喜欢把米装入竹筒放在火上烧烤,使米饭带着竹子的清香味。壮族、布依族群众喜欢吃五色糯米饭和糯米糍粑。朝鲜族群众习惯用糯米打成糯米糕食用。新疆的维吾尔、乌孜别克等民族,常把大米和羊肉、胡萝卜、洋葱,有的还加入葡萄干、木瓜等,炒焖成喷香可口的什锦饭,由于焖好的饭用洗净的手抓食,所以又叫“抓饭”。

在春暖花开或秋收季节,壮族群众喜欢开展抛绣球的活动。抛绣球是壮族男女相互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青年们在草坪或空地上竖起一根高十米的木杆,顶端钉一块木板,木板中心有些圆孔。男女各为一队,以抛出的绣球穿过木板上的圆孔为胜。也有在场中间搭歌棚,绣球抛不过棚或抛出界,或接不住对方抛过来的绣球,就要被罚唱歌,非常有趣。

少数民族也有许多风格各异的传统节日,如:火把节、泼水节、那达慕大会、开斋节、洛萨节等。其中泼水节是傣族、布朗族、德昂族、阿昌族等民族的传统节日,每年四月中旬举行,时间为三到五天。节日期间,人们身着盛装,互相泼水祝福,还举行划龙舟等活动。晚上灯火通明,人们点花灯,放烟花,纵情欢呼歌舞,洋溢着喜庆的气氛。

第四篇: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对照检查材料

近年来,我县“乡案县审”工作严格按照中省市纪委有关规定,不断深化和完善各项办案制度,切实加强对乡镇办案工作的日常监督指导,有效提高了乡镇纪委办案质量。截至目前,全县11个乡镇纪委“乡案县审”率达到100%,处分执行及时到位,没发生一起错案和申诉案件。

一、主要做法

(一)规范办案制度。一是规范工作程序。组织编制了《纪检监察办案工作程序汇编》,从制度、条例、规定、办法中规范案件检查、案件审理、处分到位等环节的工作,对各个程序所使用的文书格式也进行了规范。二是规范工作要求。下发了《纪检监察案件审理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对基层案件审理作出明确规定,要求乡镇纪委查办的违纪案件,在处分决定下达前,将调查报告、见面材料、有关证据、处理意见等全部案件材料,一律报送县纪委审理。三是规范工作机制。把查办案件纳入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实行奖惩制度,把审理责任落实到人,实行错案追究制度,各尽其责,实行分级审批。

(二)加强监督指导。一是加强对审核事实材料的指导。对乡镇纪委报送审理的案卷,做到“四个必看”即:看移交审理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受理要求;看所取材料是否严谨,程序是否合法;看事实是否清楚,来龙去脉是否存在疑点;看事实证据是否确凿,证据之间是否能相互应证。对材料不全或证据不足的案件,及时退回基层纪委补充调查,完善手续。二是加强对审理程序的指导。在乡案县审中,我们对基层纪委在错误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处分前谈话、召开党支部会议讨论以及审理谈话、案件的受理、立卷归档等各个环节上都进行了详细的指导和规范。并对办案程序是否合法进行严格的审核监督,对不符合办案程序的,及时纠正,履行程序。三是加强对定性量纪的指导。县纪委在详细审核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党纪政纪处分条规进行定性量纪,提出指导意见。对意见不一致的案件,加强与乡镇党委和纪委的沟通,充分说明理由和政策法规依据,取得一致认识后,对属乡镇纪委审批的案件,由乡镇党委或纪委下达处分决定。四是加强对审理文书格式和归档立卷的指导。对审理报告、处分决定、处分意见等审理文书进行了规范,并印制了一套立案审批表、移送审理报告、移送审理审批表、审理谈话记录、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等样本供乡镇纪委参考,案件完结执行到位后将所有案卷材料拿到县纪委统一整理装订,提高了案卷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三)推行协作办案。制定下发了《黄陵县推行办案协作区制度实施办法》和《黄陵县推行办案协作区制度汇编》,明晰办案流程,对需要协作区办理的案件,由县纪委常委安排或乡镇纪委向协作区办案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履行有关审批程序后,由乡镇办案协作区负责人统一组织力量进行实施。初核后凡需要立案的,经审核由案发乡镇党委、纪委立案,案件查结后按程序进行初审,并报县纪委审理室进行复审,确保办案程序严密、准确、高效。截止目前,共审理协作区初核案件17件,立案16件,结案16件,党纪处分16人,解决疑难信访问题8个。

二、存在问题

1、县纪委案件审理人员力量薄弱。黄陵县纪委案件审理室目前有两名工作人员,主任1人(屈峰,大学文化程度,1997—2006年在县林业局工作,2006年调入县纪委党风室,2009年8月任审理室主任,2009年9月在中纪委北京培训中心参加了案件审理业务培训班),兼职工作人员1名,兼任单位司机。在搞好县纪委自办案件审理的同时,审理室还要代理监管案管室(我县尚未设立案管室)工作任务,同时经常参与案件调查工作,加之对乡镇办案的指导检查及乡案县审工作,审理人员力量极为薄弱,制约影响了一些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2、乡镇纪委办案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乡镇纪委干部交流更换快,工作时间短,接触案件少,政策掌握不全,办案业务生疏,办案中程序不规范、资料不全等问题普遍。

三、对策建议

一是要加强对乡镇纪检干部业务培训。一是开展知识培训。除每年在本县举办业务培训,建议分批选送乡镇纪委书记、委员参加上级纪委举办的培训班学习。二是“以案代训”。建议定期从基层抽调人员参加市县纪委的查办、审理案件工作,让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在“乡案县审”中增长知识,增长见识,丰富他们的工作经验,增强乡镇纪检干部的实际能力。

二是要把好乡镇纪委人员入口关。尽可能将年纪轻、有文化、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的党员干部选进乡镇纪委班子,尤其要选好配强乡镇纪委书记,尽可能将热爱纪检工作,有一定法律法规知识的同志调整道案件审理小组,为提高案件审理水平提供人员保证。

三是要配齐配强县级审理人员。由于乡案县审工作的推行,县纪委审理室工作量大增,与现有审理力量薄弱明显不对称。审理室配备人员少的现状难以消化日渐增加的工作量,早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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